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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信息网络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人才信息网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提供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和其它人事人才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主管部门。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经营者主体资格注册、网站备案登记及经营行为和网络信息服务的资质、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应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领取《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开展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代理已取得《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应聘信息的除外),须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许可证》和《登记证》。
  未取得《许可证》和《登记证》的各类信息网络机构,不得从事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性业务。
  第六条 申办《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活动的能力和相关技术条件;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并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
  第七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信息网络机构经核准可以开展以下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
  (一)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提供招聘应聘服务;
  (四)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五)人才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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