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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隐瞒怀孕能否被辞退?

2006-12-29 15:55:45   进入求职论坛讨论
问:小李(女)去某公司应聘,当时已经怀孕,但担心公司不录用她,便在录用申请表上是否怀孕一栏中填写“尚未怀孕”。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发现其怀孕,单位以该职工不诚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

  实际上劳动者隐瞒一些情况签订合同,事后被用人单位发现后被解除合同的案例不少。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不诚实、或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

  我个人认为,1、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隐瞒真实情况事后发现需解聘,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

  2、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则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所排除的条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则劳动者隐瞒该不利条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解除。如:歧视性条款,规定某某省人不得招用等。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这既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因此,本案用人单位辞退该员工不合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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